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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交通裁決及其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呂太郎蔡宗珍朱富美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187 號

聲請人
廖國勛

上列聲請人因交通裁決及其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上字第 79 號(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114 年度交上字第 132 號、同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114 年度交再字第 3 號判決,及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前段(下稱系爭規定一)、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13 款(下稱系爭規定二)規定,未考量證據保存之武器不對等,又過度限制再審新證據之認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牴觸憲法第 15 條、第 16 條及第 23 條規定,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經查:(一)聲請人曾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4 年度交再字第 3 號判決提起上訴,經同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114 年度交上字第 132 號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高等行政訴訟庭判決為本庭據以審查之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二)。(二)系爭規定一並未為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二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三)至其餘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二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二與系爭規定二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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