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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969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呂太郎蔡宗珍朱富美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188 號

聲請人
蔡佳純

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969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前曾向憲法法庭提出解釋憲法聲請書,經憲法法庭115 年審裁字第 969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受理後,提出本件陳述狀,認系爭裁定仍有再度審查之必要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陳述狀之主張,核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大法官 朱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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