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暨暫時處分。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謝銘洋蔡彩貞尤伯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193 號

聲請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人不得對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不服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644 號裁定,爰依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本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部分既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憲法法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