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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

聲請人為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謝銘洋蔡彩貞尤伯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194 號

聲請人
柯丁貴

上列聲請人為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疫情期間受領之失業補助金新臺幣1 萬元經用於交保金並退還聲請人後,其中 7155 元於聲請人另案服刑時,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執行犯罪所得之沒收。聲請人認該筆金額並非犯罪所得,檢察官扣押上開財物之舉有所不當,提起聲明異議及抗告並經法院駁回後,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5 年度抗字第 113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泛言確定終局裁定違憲,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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