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

聲請人認貨物稅條例第 7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2 項規定,有違憲 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楊惠欽陳忠五尤伯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720 號

聲請人
喬錡有限公司
代表人
洪信壽
送達代收人
洪信壽

上列聲請人認貨物稅條例第 7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2 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貨物稅條例第 7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2 項(下併稱系爭規定)關於「代水泥」之定義不明,爰依憲法第 15 條規定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租稅法律主義及法律保留原則等,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二、機關爭議案件。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仍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本法所定相關案件類型及聲請要件之規定。」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1 條定有明文,而上列案件屬人民得為聲請者,乃同法第 3 章第 3 節「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及第 8 章「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三、又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分別為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與第 84 條第 1 項所明定。另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亦有明文。

四、綜觀聲請人之主張,聲請人並未表明係就何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或對於何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系爭規定所持見解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或認何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何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而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則本件聲請核與前揭憲訴法關於屬人民得為聲請之案件類型要件規定,均有未合,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陳忠五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憲法法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