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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2號

貨物稅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2號

原告
力富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傳盛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貨物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梅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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