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林淑鳳
- 法定代理人宋錦文
- 當事人新傑合廣告營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8號抗 告 人 新傑合廣告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錦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基隆市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 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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