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貨物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2號原 告 力富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傳盛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貨物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梅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