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貨物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2號上 訴 人 力富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傳盛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貨物稅事件,對於民國102年2月25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1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