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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
    林淑鳳
  • 法定代理人
    宋錦文

  • 當事人
    新傑合廣告營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8號抗 告 人 新傑合廣告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錦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基隆市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 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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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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