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3號
- 被告
- 基隆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林右昌
上列被告因與原告張雯媛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被告繳納,茲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