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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2號

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2號

原告
晶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亞理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記載行政訴訟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為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及第57條所明定。查本件起訴狀之被告欄記載財政部(代表人張盛和,址設台北市○○○路0號),惟依本件起訴狀所憑之訴願決定書觀之,可知財政部僅為訴願決定機關,原處分機關應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是以原原告應另行提出表明:「被告」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代表人廖超群,址設基隆市○○區○○街0 號;「原處分案號」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02年11月15日第AWZ00000000000號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另起訴之聲明(依原告起訴狀之意旨,應為:ぇ原處分、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均撤銷。え被告應返還原告新臺幣5萬1,904元)之旨之起訴狀,並提出繕本或影本各1份。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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