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23號
- 原告
- 大禕石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坤銘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賢德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23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賢德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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