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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3號

虛報進口貨物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陳賢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23號

原告
大禕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銘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賢德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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