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3號
- 原告
- 陳世錦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基隆市政府間水土保持法事件,對於民國104年6月1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3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基隆市政府間水土保持法事件,對於民國104年6月1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