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9 日
  • 法官
    陳賢德
  • 法定代理人
    徐聖智

  • 原告
    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6號原 告 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聖智 上列原告因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有下列程式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及第100 條第1項規定,原告應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原告起訴狀所列訴之聲明請求撤銷之原處分係「基隆市政府105年5月17日基府社關罰貳字第1050220170號裁處書」,然所附原證一則非上開裁處書,原告應予補正。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原告應提出之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洪福基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