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9 日
- 法官陳賢德
- 法定代理人徐聖智
- 原告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6號原 告 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聖智 上列原告因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有下列程式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及第100 條第1項規定,原告應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原告起訴狀所列訴之聲明請求撤銷之原處分係「基隆市政府105年5月17日基府社關罰貳字第1050220170號裁處書」,然所附原證一則非上開裁處書,原告應予補正。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原告應提出之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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