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陳賢德
- 法定代理人徐聖智、林右昌
- 原告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基隆市政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6號原 告 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聖智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被 告 基隆市政府 代 表 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陳靖宜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涉訟,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2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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