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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
    陳賢德
  • 法定代理人
    徐聖智、林右昌

  • 原告
    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基隆市政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6號原 告 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聖智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被 告 基隆市政府 代 表 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陳靖宜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涉訟,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2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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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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