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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0號

關稅法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陳賢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0號

原告
漢翔報關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如嬌
被告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表人
蘇淑貞
訴訟代理人
鄭■Y君

上列當事人間關稅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決,變更為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四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為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07年4月27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決,惟因承辦法官另有公務請假,爰依法變更為於107年5月4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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