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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3號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曹庭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瑞琪寵物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重光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4款及第2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依同法第236條之2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13號行政訴訟判決正本送達上訴人即原告後,上訴人雖於民國107 年11月12日向本院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可參諸其上訴狀。且其提起上訴後,迄今已逾20日,亦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則依首揭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本院亦毋庸命其補正。爰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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