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瑞琪寵物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重光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基隆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林右昌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4款及第2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依同法第236條之2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13號行政訴訟判決正本送達上訴人即原告後,上訴人雖於民國107 年11月12日向本院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可參諸其上訴狀。且其提起上訴後,迄今已逾20日,亦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則依首揭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本院亦毋庸命其補正。爰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