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5號
- 原告
- 普米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中興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原告尚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致有程式上之欠缺。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婷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