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6號
- 原告
- 家心照服庭院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施凱瑄
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於民國107年6月15日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又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添具該文書原本或繕本或影本。為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3 款、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前段所分別明定。經查,本件原告於訴狀案由欄記載「訴願決定日期及字號:基隆市政府民國106 年9月25日基府社勞罰貳字第0000000000C號」,然事實及理由欄卻記載「……經新北市政府駁回(下稱原處分)」及「經提起訴願(107年4月17日勞動法訴字第0000000000號)」,前後不一,復未附具所引用之原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本院無從知悉本件訴訟標的為何。原告應補正本件訴狀之正確記載(又訴狀記載基隆市政府之地址為基隆市○○區○○路○段000號8樓,亦不正確,故若所欲訴訟之對象確為基隆市政府,此地址同應依原處分書或自行上網查詢補正),並附具所欲訴請撤銷之原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