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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0號

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曹庭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薪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銍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表人
楊崇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對於民國109年8月7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0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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