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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7號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曹庭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凱萍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分局
代表人
董好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09年3月26日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1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7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