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凱萍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分局
- 代表人
- 董好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09年3月26日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1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