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全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司全字第1號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法定代理人 蘇淑貞 相 對 人 駿皇實業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陳進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對於相對人在本院轄區內之財產於新臺幣捌拾伍萬叁仟貳佰柒拾壹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捌拾伍萬叁仟貳佰柒拾壹元,或將相同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上項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駿皇實業有限公司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等規定,經以處分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853,271 元。因相對人未提供足額擔保,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故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稅捐稽徵法第 35條之1 、第49條等規定,聲請免供擔保將相對人財產於上開金額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 、同法第49條等規定,係立法者在行政法各論就假扣押要件、債權人免供擔保所為之特別規定,自無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 1項之餘地。 三、查,本院固非相對人公司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惟依聲請意旨陳報係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有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公司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影本 1件在卷可稽,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以108年第00000000號01處分書裁處相對人公司罰鍰853,271元,該處分書業經合法送達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上開處分書及送達證書各 1件(均影本)為釋明,則聲請人為防止相對人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向本院聲請於 853,271元之範圍內,免供擔保為假扣押,揆諸上揭所示之規定,自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如為聲請人提供擔保金853,271元或將相同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稅捐稽徵法第 35條之1、第49條前段、行政訴訟法第104條、第297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27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行政訴訟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