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4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啟琳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瑞祥
- 訴訟代理人
- 鍾信一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 代表人
- 呂敬銘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所為110年度簡字第4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