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啟琳化工有限公司、林瑞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啟琳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祥 訴訟代理人 鍾信一律師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呂敬銘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 年10月21日所為110年度簡字第4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 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