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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7號

請求退還扣押款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曹庭毓

上訴人
即原告
黃己開
被上訴人
即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
代表人
周懷廉
被上訴人
即被告基隆市稅務局
代表人
歐秋霞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基隆市政府
代表人
林右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還扣押款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1日所為111年度簡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7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退還扣押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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