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己開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
- 代表人
- 周懷廉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基隆市稅務局
- 代表人
- 歐秋霞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基隆市政府
- 代表人
- 林右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還扣押款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1日所為111年度簡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