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96號
- 原 告
- 捷通企業社即陳昱凱
- 被 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 代 表 人
- 江澍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謀榮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交字第96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謀榮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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