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96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李謀榮

原 告
捷通企業社即陳昱凱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江澍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謀榮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