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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9號

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曹庭毓

原告
薪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銍

上列原告因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原告應補正起訴狀後附之原證1至原證6之證物暨繕本到院,俾便本院送達被告。

二、本件依原告起訴狀之記載,係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請陳報涉訟標的金額。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1款規定,如該數額若在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應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1款所定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若逾40萬元,則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將移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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