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捷通企業社即陳昱凱、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江澍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96號 原 告 捷通企業社即陳昱凱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江澍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 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