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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34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陳志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基簡字第342號

聲請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康皓鈞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312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康皓鈞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書類引用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曉示上訴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提起上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 志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應按照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 繼 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毒偵字第312號
    被      告  康皓鈞  男  2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168巷10弄26
                          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康皓鈞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9年9月23日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
    官以99年度偵字第2331號及99年度毒偵字第1008號、第1600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戒除毒癮,於上開觀察、勒
    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之犯意,於99年11月22日15時至17時間之某時,在基隆
    市○○區○○路友人住處,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施
    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23日1時許,在基隆市○○
    區○○路166號前,為警查獲,經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
    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康皓鈞於本署偵詢中坦承不諱,並
    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12月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
    告及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檢體編號:Z0
    00000000000)各1紙附卷可稽,復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
    卷可參,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檢察官  林  明  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  雅  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342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