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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55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施添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基簡字第556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潘孟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5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潘孟坪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係為施用,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餘均引用如附件

二、刑之酌科玆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釋放後5 年內再犯上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行,足見戒毒意志不堅,毒癮非淺,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己、家人造成之傷害及社會之負擔,惟念其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未對他人造成危害,及其施用次數、時間、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職業、經濟情況不富裕暨審酌其犯罪之自我麻醉動戕結果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施添寶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鴻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毒偵字第552號
    被      告  潘孟坪  男  3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249巷187之4
                        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孟坪前因施用毒品案件,送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8年11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
    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12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
    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99年3月29日,以99
    年度基簡字第3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9年7月
    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詎其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於100年1月19日上午5時38分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
    之某時許,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另案通緝,為警於100年1月19日上午3時35分許,
    在基隆市○○區○○路與新民路口緝獲,經採驗其尿液,結
    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被告潘孟坪於警詢中之供述。
  ㈡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月31日濫用藥物
    檢驗報告1份。
  ㈢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1紙。
  ㈣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
  ㈤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1份
  ㈥在監在押紀錄表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查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加重其
    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日
                              檢  察  官
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毒偵字第552號
    被      告  潘孟坪  男  3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249巷187之4
                        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孟坪前因施用毒品案件,送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8年11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
    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12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
    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99年3月29日,以99
    年度基簡字第3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9年7月
    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詎其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於100年1月19日上午5時38分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
    之某時許,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另案通緝,為警於100年1月19日上午3時35分許,
    在基隆市○○區○○路與新民路口緝獲,經採驗其尿液,結
    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被告潘孟坪於警詢中之供述。
  ㈡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月31日濫用藥物
    檢驗報告1份。
  ㈢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1紙。
  ㈣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
  ㈤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1份
  ㈥在監在押紀錄表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查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加重其
    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日
                              檢  察  官
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556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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