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2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27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蘇振德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字第7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振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蘇振德前因販賣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92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3年度台上字第399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犯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288 號判決有期徒刑8 月、6 月,應執行刑1 年確定,上開判決經本院裁定減刑後應執行刑6 月確定,上開2 案於民國93年4 月16日入監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 年8 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20032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 年10月3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62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 年4 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