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681號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基簡字第681號
- 聲請人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佳薇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7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洪佳薇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書類引用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曉示上訴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提起上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 志 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毒偵字第737號
被 告 洪佳薇 女 2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46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洪佳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甫於民國99年11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
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64、65號、毒偵字第1973、21
86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
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
0年3月4日下午6時9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許,在不詳處所,以不詳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00年3月4日下午4時20分許,在基隆市○○區○○路63
巷8弄9之3號頂樓加蓋處,為警查獲,且經其同意採尿送驗
,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年3月18日濫用
藥物檢驗報告1紙。
(二)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1紙。
(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
表及矯正簡表各1份、。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樊家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李曉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