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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0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吳佳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06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何慶堂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5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事實一、㈡之「施慶堂」應予更正為「何慶堂」。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及第118 號分別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事實一、㈡之「施慶堂」顯係誤載,且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本旨,爰引前揭解釋意旨,自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莊智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06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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