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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黃永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1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漢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漢丞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905 號案號受理,並於99年12月28日判決,於100 年1 月31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陳漢丞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5月  │
│                │    (一級)    │    (一級)    │     (一級)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7月24日晚上 │99年8月8日晚上11│99年9月28日晚上 │
│                │11時至12時之間  │時12時之間      │8、9時          │
├────────┼────────┼────────┼────────┤
│ 偵  查  機  關 │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456、1594│偵字第1456、1594│偵字第2001號    │
│                │號              │號              │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99年度訴字第875 │99年度訴字第875 │99年度訴字第905 │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9.12.17    │    99.12.17    │    99.12.28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99年度訴字第875 │99年度訴字第875 │99年度訴字第905 │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    100.01.17   │    100.01.17   │    100.01.31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
│                │執字第387號     │執字第387號     │執字第521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1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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