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8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巫云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違禁物宣告沒收(100 年度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零點伍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巫云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4261號及99年度毒偵字第185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59公克),係禁止持有之違禁物,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警方於民國99年9 月2 日查扣之透明結晶體1 包(毛重0.59公克),經初步鑑驗後,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及鑑驗結果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該扣案物係屬違禁物無疑;又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240 號裁定觀察、勒戒確定,經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9年12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上開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859號及99年度偵字第4261號不起訴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裁定、前開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供參,故聲請人就前開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邰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