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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毒聲字第240號

聲請強制戒治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黃益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毒聲字第24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強制戒治(99年度聲戒字第32號,偵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99年度毒聲字第10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爰依法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二、按觀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 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參照)。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本院於99年2月9日以99年度毒聲字第107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被告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此有本院上開裁定、臺灣臺中看守所99年3月15日中所衛字第0991200075號函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在卷可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益茂

書記官 蔡秋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毒聲字第240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強制戒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