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毒聲字第2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毒聲字第24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強制戒治(99年度聲戒字第32號,偵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99年度毒聲字第10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爰依法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二、按觀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 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參照)。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本院於99年2月9日以99年度毒聲字第107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被告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此有本院上開裁定、臺灣臺中看守所99年3月15日中所衛字第0991200075號函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在卷可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