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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586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施柏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586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曲志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貳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曲志雄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240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嗣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768 號裁定令被告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00 年8 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檢察官以100 年度戒毒偵字第14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經本院核閱全案之卷證查明屬實,並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稽。其於前開案件所扣得之白色粉末1 小包(驗前淨重0.022 公克,驗後淨重0.012 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9年7 月6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3420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可佐,足認扣案之白色粉末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屬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 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其包裝袋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柏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586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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