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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嘉簡字第42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唐一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嘉簡字第429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志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志榮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肆柒公克)沒收銷燬之;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壹個、玻璃球吸食器叁組,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為犯罪行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定有處罰明文;故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依前揭規定本應科以刑罰,惟基於刑事政策,對合於一定條件之施用者,則依同條例第20條、第23條之規定,施以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保安處分;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93年1月9日施行,其中第20條、第23條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及「5年內再犯」、「五年後再犯」,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者,因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既已無法收其實效,爰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至於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後再犯」者,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毒癮,為期自新及協助其斷除毒癮,仍適用「初犯」規定,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程序;從而依修正後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5年後再犯」兩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於5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次(或第3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年以後,已不合於「5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已於「5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第10條處罰(最高法院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二參照)。查被告陳志榮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24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於99年9月30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嗣又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嘉簡字第53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被告既已於首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則其本件施用毒品之時間,縱係在首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以後,惟揆諸前揭說明,即已不合於「5年後再犯」之規定,自應依法追訴處罰。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水泥工,前經觀察、勒戒後,仍施用毒品,然念及施用毒品係自戕身體之行為,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疑似甲基安非他命白色結晶1包,檢驗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147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玻璃球吸食器3組,係被告所有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陳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六、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唐一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嘉簡字第429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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