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5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世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0 年度聲沒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透明結晶粉末壹包(驗餘含袋毛重零點肆肆捌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1 、2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 、2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於民國98年12月21日晚上7 時許,在桃園縣大溪鎮台66線與永昌路口,查獲被告李世明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袋毛重0.046 公克,因檢驗使用0.0113公克,驗餘含袋毛重0.4487公克),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被告於查獲時扣得之上開毒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李世明於前揭時地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於99年3 月23日以99年度毒聲字第240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用施用毒品傾向,而於99年6 月2 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7 月28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57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確定等節,有臺灣桃園看守所99年5 月31日桃所衛字第0991305033-9號函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臺灣桃園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57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而被告在本案上開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袋毛重0.046公克,因檢驗使用0.0113公克,驗餘含袋毛重0.4487公克,扣押物保管字號為:99年度安保管字第010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57號偵查卷第67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一節,復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 月15日編號UL/2010/1001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份在卷可稽(見同上偵查卷第66頁),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此部分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