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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27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吳佳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27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蘇振德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字第7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振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蘇振德前因販賣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92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3年度台上字第399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犯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288 號判決有期徒刑8 月、6 月,應執行刑1 年確定,上開判決經本院裁定減刑後應執行刑6 月確定,上開2 案於民國93年4 月16日入監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 年8 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20032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 年10月3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62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 年4 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莊智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27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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