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141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基簡字第1410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周明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1 年11月22日所為101 年度基簡字第141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362 條前段亦有明定,且對於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準用上述規定,此觀同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周明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基隆簡易庭於民國101 年11月22日以101 年度基簡字第14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 元折算1 日,並經本院就被告之住所即基隆市○○區○○路000 號4 樓送達判決正本,由被告之同居人於101 年11月30日代為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供參,是應自送達翌日起算上訴期間,被告至遲應於101 年12月10日前提起上訴,惟被告竟遲至101 年12月11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此有本院收文章可稽,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藍君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