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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齊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5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游文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文義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游文義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齊 潔

附表:受刑人游文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7月 │├────────┼────────┼────────┤│ 犯 罪 日 期 │100.08.26 │100.08.31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216號 │毒偵字第2306號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最 後├────┼────────┼────────┤│ │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876│100年度訴字第861││ │ │號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 100.12.13 │ 100.12.28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確 定├────┼────────┼────────┤│ │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876│100年度訴字第861││ │ │號 │號 ││判 決├────┼────────┼────────┤│ │判 決│ 101.01.09 │ 101.02.13 ││ │確定日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之案件 │ │ │├────────┼────────┼────────┤│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備 註│執字第390號 │執字第573號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李繼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5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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