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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齊潔吳佳齡周霙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0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靖絜
選任辯護人
葉鞠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9 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科刑欄內,關於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應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應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0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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