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0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靖絜
- 選任辯護人
- 葉鞠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9 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科刑欄內,關於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應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應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