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1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12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崇德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一百零一年度訴字第六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因此,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八九二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崇德不服本院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之第一審判決(本院一百零一年度訴字第六一二號),於同年十二月十二日收受判決,而於同月十九日向本院具狀聲明上訴,有本院送達證書及被告提出之「聲請上訴書」各一份在卷可稽。被告「聲請上訴書」僅記載:「主旨:為不服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12號)之刑事判決,為法定期限十日內提出上訴書狀。理由:補提上訴理由狀」等語,僅表示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另以書狀補提之意思,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一百零二年二月五日裁定命被告於五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同月二十日送達予被告,有本院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各一紙附卷可憑,惟被告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高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