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1年度交聲字第115號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巫廷彰 上列受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101 年3月1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基監字第裁42-RB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異議人)巫廷彰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18時3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AG2-437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基隆市○○路、仁三路口時,遭基隆市○○○○○路派出所(下稱舉發單位)員警攔停檢查,因認其臉色潮紅,遂詢問異議人,經異議人坦承其有飲用啤酒半瓶,而認有酒後駕車之嫌疑,乃要求對異議人實施酒精測試,惟異議人未始終未能完成酒測,員警乃因此當場製單舉發,嗣異議人未於應到案日期之100年11月29 日前到案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下稱原處分機關)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規定,於應到案期限60日以上之101年3月 1日以基監字第裁42-RB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0元,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不得考領駕照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①當日、當場開出舉發通知單,何故多種筆跡;②何故迄今仍無法提出並交付舉發通知單紅色正聯或紅色副聯予異議人收受送達;③酒測全程,完全未遵循警方取締酒駕程序規定,讓異議人漱口休息(間隔15分鐘後吹測程序,即未依規定確認異議人已飲酒結束逾15分鐘,並依規定提供礦泉水或白開水供漱口後,再施測),如需依法認定不能安全駕駛,更應先兼實施各種平衡生理反應測試,是執行程序已有嚴重瑕疵不當;④警方當場施測三次(竟未更換吹口)未測出酒精濃度,何未依法、依規定提出連續編號之3 張酒測單,並交異議人簽名;⑤異議人先後數度主動提出一起赴派出所施測(含平衡測試),為何未帶酒測器材猶拒絕之;⑥本件究係「拒測」?抑或測後「拒簽」?⑦據警方舉發通知單影本以觀,亦未依規定載明「三次測試結果?」如何認定為「拒測」之通常記載說明?⑧請警方提出全程錄影、錄音紀錄;⑨101年4 月28日聯合報9版剪報影本顯示未飲酒者,口含烈酒10分鐘後吐掉,呼氣酒測值達2.2 毫克,隨後以水漱口,休息15分鐘後,就未檢出酒精,異議人遭誤認酒駕而配合受測全程(含當場數度主動表示願赴派出所受詳測,竟遭嗆聲拒絕,如是更無可能行各種平衡測試,證明不能安全駕駛,程序與權利保障何矣;⑩本件處罰既非警方當場開立舉發通知單,並交異議人簽名認定,錄影錄音應可證明有無當場開單並有無已告知應到案時、地,而係異議人拒測、拒簽,警方程序及實體上均明顯超過違規行為終了日起三個月內應合法送達舉發通知單之規定,其處罰之裁決,應撤銷;⑪監理站於函復異議人101年2月24日緊急陳情暨申請函時,均「已知異議人基隆市○○區○○路2巷100號之可收受送達地址」,是而再後之文書如裁決書等,即應改送或加送該地址;⑫異議人於101年4月12日向監理站申請發還被扣留之法人資產重機車,竟無據未獲發,還而異議人101年5月8 日收受之裁決書竟列「代保管物件:車」之註記,誠不知據何律法、授權行政機關有「代保管(形同強制扣押)非駕駛人所有(法人資產)車輛達6 個月以上,而不通知領回之權利,是本件原發舉通知單程序及裁決書之裁罰既均有嚴重未適,爰依法聲明異議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15,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 年;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1 項測試之檢定者,處60,000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又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 項前段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前段、第6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查獲之駕駛人或行為人為受處分人時,應於填記通知單後將通知聯交付該駕駛人或行為人簽名或蓋章收受之;拒絕簽章者,仍應將通知聯交付該駕駛人或行為人收受,並記明其事由及交付之時間;拒絕收受者,應告知其應到案時間及處所,並記明事由與告知事項,視為已收受,亦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另有無「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並不以駕駛人有無親口表明拒絕接受測試為唯一準據,如其雖未明示拒絕測試,卻刻意消極推諉拖延接受測試之時間,期使體內酒精濃度得因時間經過而代謝降低,抑或未按酒測程序配合進行,藉此規避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駕車之處罰,亦應屬之;若非如此,不僅影響警方公權力之行使,更使取締酒醉駕車之執法產生公平性之質疑;況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之文義解釋,亦無將駕駛人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等情況排除在外之意。因此,只要駕駛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實質作為,無論係積極明示不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抑或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時間,或則未按照酒測標準程序配合進行,均有上開罰則之適用,合先敘明。 四、本院查: ㈠異議人雖以前詞置辯,堅稱並無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等情,惟經本院勘驗原舉發機關所提供之100 年11月14日舉發現場錄音錄影光碟二片,其勘驗內容所示如下(見本院卷第75頁至第118 頁、第129至140頁)【本件舉發員警戴玉龍,以下簡稱:戴警;本件異議人巫廷彰,以下簡稱巫,第一個檔案CD1:總長5分40秒、第二個檔案CD2:總長31分45 秒】: 壹、第一個檔案CD1:總長5分40秒 戴警:哪裏的 巫 :憲調的啦,歹勢 戴警:哪裏哪裏(台語) 巫 :不好意思,不好意思,辛苦啦,辛苦啦(交付證件供檢驗,13秒),對不起,對不起 戴警:這是你厚 巫 :嗯,這是我本人 戴警:那你那個咧,你有帶駕駛執照嗎(24秒) 巫 :嗯,有啦 戴警:你酒測會超過嗎 巫 :應該是有可能會高一點,但是我跟你說,我確實是 戴警:酒測會超過嗎 巫 :一點點(40秒) 戴警:一點點,你喝什麼酒(41秒) 巫 :啤酒,罐裝啤酒啦(42秒) 戴警:罐裝啤酒哦 巫 :謝謝啦 戴警:也是要酒測啊 巫 :不好意思,不好意思啦(台語) 戴警:那也是要酒測,你有駕照嗎(51秒) 巫 :有啦,我有駕照啦,不好意思(56秒,交付證件供檢驗) 戴警:你有駕照哦,你汽車的哦 巫 :嗯啊 戴警:沒有摩托車的嗎 巫 :摩托車有啦,摩托車也有(1分6秒,翻找證件) 戴警:摩托車也有哦 巫 :不好意思啦,給我方便一下(1分17秒) 戴警:沒有啊,你現在要酒測啊 巫 :對啦,我了解,我了解啦(1分20秒) (員警與他人通話聯繫時,本件異議人突然拿出手機撥打一會兒後收起,1分31秒至38秒) 戴警:(本件異議人突然牽動摩托車,1分49秒、50秒)你 不要動 巫 :好,我在旁邊就好 戴警:對啊,收一收,收一收,你沒有車的行照嗎(本件異議人將摩托車牽回原處,2 分19秒),人走過來就好(員警與他人通話,請求提供酒測機至攔檢地點供測試,2 分31秒),你沒有帶行照就對了,行照沒帶到巫 :有啦(從口袋中拿出皮夾翻找證件,2分46秒至59秒) 戴警:你差不多幾點喝的(3分1秒) 巫 :差不多快三點(3分6秒) 戴警:三點喝的,喝到幾點結束(3分10秒) 巫 :我喝完,我記得去辦一些事情 戴警:你幾點喝完(3分20秒,再次向異議人確認飲酒結束 時間) 巫 :因為我酒量比較不好,我喝到快四點(3分26秒) 戴警:三點多喝到快四點才喝完 巫 :嗯(點頭,3分29秒) 戴警:那你就去辦事情了 巫 :嗯 戴警:辦到剛剛才辦好就對了 巫 :嗯,對對 戴警:那騎車出來就對了 巫 :嗯 戴警:那你要從哪裏騎到哪裏 巫 :我現在要回去家裡 戴警:要回去那個 巫 :正一路2巷100號 戴警:正一路2巷100號,你說喝半罐啤酒哦(3分49秒) 巫 :嗯,半罐啤酒(3分51秒) 戴警:你一個人喝而已 巫 :嗯,自己喝 戴警:自己喝而已,沒有和朋友喝 巫 :有啦,有和朋友喝啦 戴警:你們在哪裏喝 巫 :我們在忠二路52號對面(青梅店,台語音譯,4分7秒) 戴警:哦,青梅店那邊喝的,你是騎車去那邊喝,還是走路巫 :走路 戴警:走路,然後回家,再騎車出來 巫 :因為我想回去家裏,再騎車 戴警:那你感覺酒測不會超過就對了 巫 :應該,應該是會超過啦(4分25秒),我坦白說的 戴警:你有喝酒的習慣嗎 巫 :沒有,我已經一年沒喝了 戴警:(員警開始告知異議人酒測程序)我先跟你說啦,我等一下會拿水給你漱口啦(4 分40秒),然後,我給你酒測,要超過15分鐘啦,現在已經超過了(4 分42秒),現在已經有超過了,沒有關係,他等一下酒測機送來,應該會超過15分鐘…(4 分49秒,路過機車聲響蓋過人聲),等一下給你測的時候,我跟你說,你可以拒測(4 分54秒,員警第一次告知拒測後果),那拒測要罰六萬,駕照要吊扣,吊銷三年,不能考,那你的車要讓我們給你吊扣,給你保管,所以說你最好是配合,測一測啦,那不一定會超過,因為你說你喝半罐罐裝啤酒而已 巫 :因為我的酒量真的有比較不好 戴警:酒量比較不好啦 巫 :那我昨天又熬夜 戴警:昨天熬夜哦,沒關係啦,我們給你方便啦,你喝水喝一喝,讓你漱漱口,我們再給你酒測,那你現在休息一下 巫 :那你們是忠二路哦 戴警:忠二所(5 分30秒),對,那沒辦法,我們現在凡事都照程序走,如果有喝酒的,都照那個程序啦 貳、第二個檔案CD2:總長31分45秒 (接續CD1,似因檔案壓縮關係,時間與畫面略有些微不同步) 戴警:(請另名員警幫忙攝影)來,幫我拿這個,這個我來,鏡頭對準他 巫 :我乾脆來去你們忠二所測就好了 戴警:不行,要在這裏,現場,我們都現場,鏡頭,鏡頭對著他,我剛剛有告訴你,我跟你說,你車我們先幫你拉起來(55秒) 巫 :你說叫我喝什麼 戴警:我給你喝礦泉水,給你漱口,我現在要拿水給你,沒關係你就這樣插下去就好(台語,意指打開水杯之方式,1分21秒) (異議人用礦泉水漱口,1分24秒至48秒) 戴警:巫先生,剛才跟你說的那一些,我再跟你說一次,你有喝酒,所以我們跟你說,你如果拒測,要罰六萬,當場移置你的車輛,然後三年不能再考,那我們給你攔下來,5 分鐘以上,要漱口我們給你漱口,我們這都有錄影,都有時間,你已經超過十五分鐘了,我給你攔下來,已經超過十五分鐘,因為他從派出所騎摩托車來,對吧,不然,你要不要多等一下,不然多等一下時間 (2分4秒至37秒,員警第二次告知得拒測之權利及相關罰則) 巫 :不然再給我喝一杯(2分38秒) 戴警:不行,只有一杯而已(2 分41秒),不然,我到32分鐘再幫你測好了(2 分51秒),因為我們這派出所的時間,我打第二通電話時間是6 點17分,現在已經23分了(3分3秒) (戴警在一旁開始製作告知酒測相關規定內容之文件,3 分23秒至3分52秒) 巫 :長官,我還沒測,為什麼要簽(3分54秒) 戴警:這是我剛才跟你告知15分鐘以上,給你漱口那些,測試這張,等一下會出來,這是跟你告知的(4分2秒),等一下這張出來(指酒測單),會貼在上面,跟你說,六萬,如果你拒測,要罰六萬(4 分10秒),有沒有,那三年不能考照,有沒有,還有要保管你的車輛,那你喝酒結束時間超過十五分鐘以上,你四點就喝完了,到現在已經六點了,已經二小時了,對吧,已經十五分鐘以上了,我又拿水給你漱口了,有沒有,對不,我拿水給你漱口(4 分30秒,員警向異議人解釋該單據係表示其有向異議人告知相關酒測規定之文件,非罰單) 巫 :幾點我喝完,你怎麼沒有 戴警:(4 分40秒)我有啊,我有錄影,你四點喝完啊,我都有錄影,好,來(4 分43秒),這個都走程序的,我們一定會照那個標準給你測試,不會說自己去編(4 分57秒),你在忠二路那裏喝的,橋下就對了 巫 :沒有啦,破厝內 戴警:哦,就很多間卡拉OK,那些小店就對了,那個旁邊,那邊哦(5 分21秒,教導測試方式),巫先生,我跟你說,這個風頭(5 分22秒,台語,員警示範吹氣方式),八秒(5分24秒),就那個感覺就對了 第一次測試(5分36秒至39秒) 戴警:八秒(告知應持續8秒) 第二次測試(5分43秒至47秒) 戴警:(示範酒測機)氣會從這裏跑出來啊(5分49秒), 好來 第三次測試(5分53秒至56秒) 戴警:沒有,沒有,都在錄影,你是要拒測嗎(5分58秒) ,拒測是六萬哦,來,我站過來這裏 第四次測試(6分3秒至6秒) 戴警:沒有,你沒有吹氣,你自己先吹氣給我看看嘛(6分9秒) B 警(攝影者):持續吹氣啦 第五次測試(6分15秒至19秒) 戴警:吹大力一點,八秒,來 B 警(攝影者):你根本沒吹啊 巫 :我,我就是這樣子而已啊(6分22秒) 戴警:沒有,你不吹的話,就是拒測囉(6分25秒) 巫 :好,拒測啊,沒辦法啊(6分26秒) 戴警:來來來,巫先生,沒有,你不要離開鏡頭啦,你鑰匙給我,你鑰匙要給我 巫突然抓住酒測機(6分37秒),進行第六次測試(6分38秒至40秒) 戴警:搖手(6 分45秒),你要吹氣啦,朝內,你鑰匙要給我,不然的話 巫 :我為什麼 戴警:我都有在錄影,巫先生 巫 :我有駕照給你,我鑰匙為什麼要給你,為什麼 戴警:沒有鑰匙要插著 巫 :我有駕照給他,我鑰匙為什麼要 戴警:沒關係,你現在先測試,先測試好不好,你不要緊張巫 :那我們回去再測嘛 戴警:沒有,沒有回去測的啦 巫突然抓住酒測機(7分0秒),進行第七次測試(7分1秒至3秒) 戴警:我跟你講,你這個不一定會超過,你喝半瓶啤酒而已,怎麼會這麼,對不對,你喝半瓶啤酒而已,沒有在派出所測的啦 巫 :我吹就是這樣子而已 巫突然抓住酒測機(7分14秒),進行第八次測試(7分15秒至17秒) 戴警:手不要過來(7分21秒),我跟你講,已經一次打X了巫 :車子,車子你們帶回去好了(異議人突然離開鏡頭)(7分30秒) 戴警:來啦,巫先生 巫 :車子你們帶回去好了 戴警:來啦來啦,你不要走 巫 :不要啦,不要啦,我就是這樣子啊 戴警:我要有資料啊,你要拒測是不是,那要你簽名啊,要你簽名啊,拒測要簽名啊(異議人欲離開,警方制止,因而雙方發生輕微拉扯,7分39秒至44秒) 巫 :我們照規矩,到派出所 戴警:沒有啦,不要到派出所啦 巫 :到派出所 戴警:好,那你等巡邏車,我叫巡邏車來(7分48秒),來 ,你來這裏,你站過來這裏(7分52秒),過來裏面 ,這都有錄影機,你不要(7分58秒) 巫 :好,我等我等 戴警:站到這裏來,好不好(8分0秒) 巫 :到派出所 (員警請他站在道路內側,以保安全) 巫 :等你們的車來(8分2秒) (戴警連絡巡邏車到場支援,8分12秒至43秒) 戴警:我們巡邏車在那邊(8分50秒) 巫 :我要走過去 戴警:等一下,等一下,你告訴我什麼原因你要去派出所測(9分2秒),為什麼,為什麼你要去派出所測試 巫 :我那麼用力,你們不相信啊 戴警:好好,沒關係(無線電呼叫中…巡邏車支援,愛三,仁三)你就測一下,又不一定會超過,巫先生 巫 :沒有啦 戴警:對不對 巫 :我們等來了再測嘛 戴警:誰,等誰(10分16秒) 巫 :等你們的主管來 戴警:哦,好啦,好啦,你跟我們所長有認識厚(10分25秒) 巫 :都沒有認識啦(10分27秒,異議人四處張望,不看鏡頭) 戴警:都沒有認識哦,程序都照著這麼走了,你還不配合我們,那我們怎麼辦,你自己也是做這一行的啊,對不對 (異議人四周張望,不理會,10分57秒) 戴警:你這樣喝半瓶啤酒,你就不會超過,測一下,也是給你勸導而已,對不對(11分18秒) 巫 :因為我感冒有吃那一些感冒藥啦,所以我… 戴警:感冒藥不會影響酒測,這新聞報導有講過了啊 巫 :感冒藥,咱們喝那一種的(台語),哪有可能,我昨天感覺到畏寒(台語),才會吃那個感冒藥(11分41秒) 戴警:糖漿啦,你說的是糖漿啦,對不,那沒有啦,那沒有酒精程度啦 (異議人再度撥打電話:沒有啦沒有啦,跟一些人在,對啦,沒關係,我會處理,11分46秒至12分5秒) 戴警:(與另名員警對話)對啊,拒測,我有給他錄啊,他不要測啊 另名員警:拒測就拒測,給他全程錄音錄影,來,我來錄,跟他講了嗎 戴警:有啊,跟他講了啊(12分40秒),所有動作都錄了,他說要拒測,他要拒測啊,先生,你是不是要拒測(12分47秒,再次跟異議人確認是否拒測)(與另名員警對話:對啊,他鑰匙又放在身上),你鑰匙要拿出來給我們啊 另名員警:立即移置車輛,然後把他駕照,吊銷三年(12分59秒) 巫 :我的意思說,我們回去所裏測(13分3秒) 戴警:現在就沒,我們SOP 就是要在現場幫你測啊,嘿啊,我們在這裏幫你測啊,對不,你拒測,是不是,來啦(13分28秒) 另名員警:人走旁邊一點再來做(示意異議人站內側,以策安全) 戴警:來啦,先生,你要拒測也要最後一個動作(異議人不斷要求要至派出所測試),沒有啦,沒有去忠二所的啦,來啦,來啦(13分48秒) 另名員警:一切按照程序來好不好 戴警:這我們所長,你就照那個程序,好不好 巫 :沒關係啊,那有關係 戴警:好,來啊,你再測1 次看看啦,要查驗你的身分啊,對不對(14分10秒) 巫 :沒關係,我跟所長講 戴警:好啊,你再測一次(14分15秒),你先照剛剛那的方式吹氣 (異議人不願意測試,14分21秒,且不斷要求回所裏測試)戴警:沒有啦,沒有回去所裏的啦,你要怎麼去所裏(14分26秒),沒啦,來啦,巫先生,現在時間哦,我跟你講哦,6 點35分(14分38秒),我跟你講,巫延彰先生(口誤),現在這裏是 巫 :你還要什麼啦 戴警:要測,要酒測(14分51秒) 巫 :我們到所裏 戴警:沒有,在這裏測 另名員警:先按照程序來啦 戴警:先按照程序來,你為什麼要去派出所裏測 另名員警:我們有我們的程序,好不好 巫 :我的程序啊,車子又不會跑掉 戴警:那你要不要測(15分5秒),我問你,你要不要測( 15分6秒),現在告訴你,現在時間六點三十五分, 愛三仁三路口,你要不要接受酒測,巫廷彰先生(15分16秒) 巫 :到忠二所測比較準確啦(15分18秒) 戴警:...812996,不測是不是,不測,好,來(15分22秒 ) 另名員警:再一次就拒測囉(15分29秒) (異議人仍四處張望,不予理會,員警不斷勸說其接受酒測,配合一下,對不對…16分6秒,人聲較遠,聽不清楚) 巫 :這喝酒醉,哪有辦法騎車 戴警:那你就測就好了嘛(16分41秒) 巫 :那我測,你們不相信啊,我是要怎麼再測(16分53秒) 戴警:沒關係,我跟你講啦,巫先生 巫 :所以我說回去所裏測 戴警:我們都現場的,沒有回去所裏的啊,我們的標準程序,沒有回去派出所的啦 巫 :吹好多次,你們不相信,我是要怎麼 戴警:現在這裏很多人了啊,你吹啊,這裏這麼多人在這裏,對不,啊,巫先生,這裏這麼多人在這裏看你(17分23秒) 巫 :回去所裏(17分26秒) 戴警:在這裏就好了,來啦,巫先生 巫 :你們錄影都有 戴警:對啊,我們錄影都有 巫 :我吹,你們不相信,我回去所裏吹氣(17分36秒) 戴警:在這裏就好了,對啊,來來來來,巫先生,啊 巫 :(異議人接電話17分38秒)我去廟口,喝半瓶的啤酒,怎麼那麼倒楣啊(17分50秒) 戴警:現在時間 巫 :嘿啊,我才再說 戴警:現在時間,六點四十分(17分57秒),我們要第二次對你酒精測試,巫先生,巫廷彰先生,你的身分證Z0 00000000,41年8 月25日生,你不要再講電話,請你配合酒測(18分12秒),好不好 巫 :我有酒測,你不信 戴警:你沒有吹進去,這裏那麼多人看你,你吹進去啊,來(18分17秒) 另名員警:再一次啦 戴警:對,再一次嘛 巫 :吹那麼大聲,什麼沒有 戴警:你要吹進去啊,好不好,吹給大家看嘛,來啊,好,第二次了(18分27秒),第二次告知你了 巫 :要找個公信人力來測 戴警:這邊全部都是警察人員,路邊有很多民眾 另名員警:那你再吹一次啊 戴警:再吹一次啊,好不好,路邊有很多民眾(18分45秒),不願意測嘛,好(再三向異議人確認是否不願意接受測試),拒測嘛,是不是,巫先生,是不是拒測 巫 :我沒有拒測 戴警:你要不要拒測 巫 :我沒有拒測 戴警:好,我告訴你,拒測是罰六萬元哦(18分53秒) 巫 :我沒有拒測(一邊繼續持聽電話,一邊強調自己沒有拒測) 戴警:要吊銷駕照,而且要 巫 :是你們不懂的方法 戴警:我們沒有不了解方法,來,第二次哦(19分3秒)( 請求另名員警幫忙查詢異議人車籍資料) 巫 :我的證件都在你們這邊(19分36秒),我要到忠二路戴警:沒有,你鑰匙要給我 巫 :這車是怎樣 戴警:我會請寫拖車單給你(19分49秒) 另名員警:先生,你如果拒測,要罰六萬,車子要扣起來哦,跟你說哦(19分56秒) 戴警:嘿啊 巫 :我沒有拒測啊(20分3秒) 戴警:我們都有錄影啦 巫 :我還有吹過,他不信啊 戴警:不是信不信,是沒有吹進去(20分11秒),我們那個機器都會說話 巫 :你們就不相信啊,你們的機器就這麼準嗎 戴警:中央標準局的,不然你問中央標準局,你有喝酒就有喝酒,我們也是攔到你,又沒對你怎樣,你就測一下啊,對不,不一定會超過啊,你喝半瓶啤酒而已啊,對不,你對自己那麼沒信心嘛,巫先生,我們已經跟你講了啊,給你酒測,對不,SOP 裏面不能去派出所裏測啊,又不是不跟你測,你沒有機車駕照啊,巫先生,沒有哦(請求他名員警幫忙查詢異議人有無機車駕照)(21分52秒) (員警現場掣作單據,21分52秒至25分22秒) 巫 :南新街31巷1-14號(與員警確認資料,始終不願正視鏡頭) 戴警:好,沒關係,我給他寫,這單子給你(25分26秒) 巫 :我也不要(25分29秒) 戴警:這也不要,我告訴你,已經告達三點了哦(25分33秒) 巫 :你們的錄影帶,要有完整的給我(25分53秒)(接聽電話:26分36秒,阿元哦,音譯,我在愛三路啊,他們不讓我走,我要來去忠二所,他們就不讓我走啊,26 分58秒,我在愛三路廟口三角窗啦,27分6秒) 戴警:(查看時間,27分45秒)巫延彰(口誤)先生哦,現在時間是100 年哦,10月14日晚上18點50分,我們警方對你的拒絕酒測,已經掣單完成了 巫 :我有測,你們不信(28分2秒,不斷爭辯自己有酒測) 另名員警:機器會說話,好不好 戴警:我們都有錄影,我跟你說 巫 :你們錄影帶,一份給我(28分12秒) 戴警:好,啊這個,來,麻煩一下,單子請問你要收嗎,要不要(28分16秒) 巫 :(看著他處,不予理會員警) 戴警:不收哦,好,那我告訴你哦,(28分23秒至37秒)你連同舉發單哦,收受單哦,應到地點基隆監理站,應到日期10 0年10月29日以前,要去那裏繳納罰款後,你才可以去領車哦,我已經告知你,好,那麻煩你起來好嗎(28分39秒),我到時單子會郵寄給你,你裏面有沒有貴重的東西,請你拿出來,好不好,貴重的東西,請拿走開 巫 :(打開座墊,取出物品)(28分40秒、41秒) 戴警:你都拒絕簽嘛,我們會寄給你(29分11秒),好 (影音畫面結束) ㈡本院於101年8月31日勘驗原舉發機關所提供之100年11月14 日舉發現場錄音錄影光碟二片,且由證人即現任職基隆市議會議員高辜惠珍及其辦公室助理張餘田、證人戴玉龍、異議人巫廷彰在場共見與聞上開錄影光碟所示本件員警實施酒測蒐證始末全程觀之,本件舉發員警不僅告知異議人巫廷彰之酒測方式及其消極拒測之法律效果,均已詳細說明,並指示運作須對酒測器以連續吐氣之方式進行測試,而本件異議人巫廷彰形式上雖有含住酒測儀器,惟並未持續吹氣,因而致酒測儀器因受測者吹氣量不足,使呼氣之測定值均未能正常測得,亦無從檢測量定酒精濃度之數據,且異議人在全程之受測過程裡,更甚者,本件異議人至少有8 次口含酒測器予以呼氣之機會(依其時間區分,分別為5分36秒至39秒、5分43 秒至47秒、5分53秒至56秒、6分3秒至6秒、6分15秒至19秒、6 分38秒至40秒、7分1秒至3秒、7分15秒至17秒,且其中有三次,經警員提醒應如何測試之正確方法),並非如異議人所辯「只有三次」云云,益證異議人之答辯容有誇張之處,應無可信,況且,本件異議人於上開受檢期間尚可任意走動、接聽行動電話及談話自若,均清晰明白可以共見與聞其原音,足見異議人於進行酒精濃度測試過程中,係刻意不依員警指導方式之持續吹氣進行酒測,經員警明確指導、糾正後,異議人仍以消極不作為方式之不配合吹氣進行酒測模式,且一再借故拖延施測,造成該地交通部分受阻,並有不特定路人圍觀之鏡頭清晰可見,亦有本院101年8月31日訊問筆錄、勘驗筆錄、本院卷第88至118 頁上開勘驗光碟翻拍彩色照片在卷可徵,是本件異議人顯係故意以悖於正常測試之方式佯以配合員警酒測勤務,實際以消極不作為方式之不配合吹氣進行酒測,亦即名為有吹,實為拒絕施測之居心,揆諸上揭說明,本件異議人自係出於消極不作為方式之不配合而拒絕酒測,自該當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交通違規行為,應堪認定。 ㈢再者,本件異議人既然曾經有8 次之測試機會,且經警員再三告知如何吹氣、如何運作、如何令酒測機器運作、有無吹氣均可從酒測機器有無運作看的出來,亦有本院卷第88至118 頁上開勘驗光碟翻拍彩色照片、本院101年8月31日訊問筆錄、勘驗筆錄在卷可佐,是本件酒測儀器之設計目的,在於使一般人均能透過簡單之吹氣過程而測得酒精含量,其測試方法並不特別困難,此觀絕大多數人皆能透過酒測儀器測得數值即明,而口含酒測器呼氣之動作並非複雜難懂,依一般人之生活經驗,除非當事人於生理上有何異常之情形,諸如口腔、咽喉或氣管等之機能發生障礙,否則均應在操作上屬於極為簡易之動作,應可順暢完成,詎異議人竟在當天全程約37分24秒之時間內(含前揭解釋說明程序之時間與潄口之準備時間),仍不能完成簡單之呼氣動作,衡以異議人之知識、經驗、年紀60歲程度,與本件異議人於上開受檢期間尚可任意走動、接聽行動電話及談話自若,均清晰明白可以共見與聞其原音,並對照異議人於舉發當場向員警坦認有喝半瓶啤酒乙事,亦經本院當庭勘驗舉發現場錄音錄影光碟製有筆錄在卷可考,足認異議人辯稱其未拒絕酒測,而希望前往派出所測試云云,無非為拖延時間,冀望可以降低其體內酒精濃度,藉此逃脫裁罰,再者,異議人上開30分鐘餘許竟不能完成測試,亦尤違反通常經驗法則,其應係基於故意之消極抵制、拒絕配合,堪以認定。又本件警員提供礦泉水予異議人飲用及漱口,其原意乃出於良善,目的在避免酒精濃度在規定標準上下範圍內之誤判可能性,從而,異議人重覆辯稱已配合員警酒測試吹氣,係警方不相信,本件酒測全程,完全未遵循警方取締酒駕程序規定,亦未讓異議人漱口休息云云,均係圖卸責之詞,殊無可採。 ㈣又查,證人即本件舉發員警戴玉龍於本院101年8月31日訊問時,就酒駕取締流程均證述明確,其到庭具結證稱:我確實當場有告知異議人拒絕酒測的處罰規定,同時也有告訴異議人拒絕酒測的處罰,我並且有將舉發單、車輛移置保管單、拒測單有制繕完成後並且告訴異議人應到處所及應到時間,並且有當場請異議人簽收,異議人當場拒絕簽收,畫面才會進行那麼冗長,異議人機車現在放在基隆市○○區○○路汽機車保管場,異議人必須要繳納罰款完畢之後,再持這張文件至該保管場並繳清保管費用後,就可以領回機車,且依據警方取締酒駕流程,酒駕行為人若無法完成吹氣使酒測器運作,而造成拒測,必須處罰六萬元,這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的規定,並且當場留置保管車輛,行為人放行,警方開立製作舉發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亦當場開立扣車單,交由酒駕行為人,警方於製單後將舉發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扣車單及酒測單當場交由酒駕行為人簽收,若酒駕行為人不簽收,以行政法之規定,當場告知其違規時間及應到案時間地點,視同已交付違規單,另警政署有規定因恐被告知之人權益受損,故製單後亦會將舉發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扣車單一併寄至酒駕行為人駕照地址,酒後駕車行為人經警方攔查,嗅其身上有酒味時,會再詢問行為人是否有飲酒,之後才會實施酒測,而實施酒測時,行為人必須對酒測器吐氣八秒鐘,方能使機器運作,若中途中斷,或吸氣,均無法使機器運作,視同拒測;另若非酒駕肇事,則不能送醫抽血,或帶離現場酒測,根據警政署SOP 酒駕流程,必須現場實施酒測,而無法由當事人或是酒駕行為人指定到何處去施作酒測,酒駕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拒測,並非刑法第185條之3 公共危險案件之現行犯,所以警方只能放行,不能予以逮捕,經酒測器測得之值超過0.55以上則為刑法第185條之3違反公共危罪之行為人,應當場逮捕行為人並將行為人移送地檢署偵辦,本件舉發單是我於100年11月15日開具的,第二天即100年11月17日12時50分送達第一次,同日下午再送第二次,但沒有註明時間,就退回給警方,這份信函,我今日有提出來,異議人所出示的罰單,不是我開立的,他出示的罰單,應該是交給監理站的罰單,監理站的那張罰單上有更正的部分,可能是替代役書寫錯誤更正的(提出密封舉發單、扣車單之雙掛號退回信件一封,並當場予以影印信封正反面後存卷,密封信件全部原封未拆返還予證人戴玉龍保管),本件在對異議人做酒測現場時,我有告知異議人酒測的權益很多次,並且有告知異議人拒絕酒測及拒絕簽的後果等語綦詳(見本院卷第67頁、第126至127頁),核與上開現場舉發光碟內容相符,是證人即本件舉發員警戴玉龍上開證述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而異議人上開所辯與事實不符,應無可採。此外,本件亦有本件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函及其檢附移送書、聲明異議狀,與基隆市警察局函、基隆監理站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裁決書、大成報關行陳述書、查詢招領郵件郵務送達通知書、記者資訊提供查證、裁決書、送達證書、異議人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普通重型機車、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上開光碟及影音譯文、彩色照片8 張、證人戴玉龍提出之舉發單、回執、照片之掛號函件等證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 至26頁、第53至60頁、第70至73頁),是本件異議人駕駛系爭車輛於前開時、地,遭員警攔查並要求對其進行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及拒絕簽收之事實,堪予認定。 ㈤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前段之立法意旨,係因人飲酒後注意力、反應力均較常人為低,若仍駕車上路,對路上其他汽車或行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均存有危險性,故特立法嚴禁酒後駕車,以保障路上過往車輛及行人之法益,並課予汽車駕駛人有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義務,便利測試檢定作業之及時順利實施,以取得客觀正確之判測結果,進而防免可能產生之交通事故,是汽車駕駛人遇有警員測試檢定,即應配合受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否則即屬違反上開規定,應受裁罰。次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 條所明定,是依道路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授權警員實行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規定,乃是基於警員執行交通稽查勤務之必要性所設,警員固然不能毫無理由對駕駛人實施酒測,然只要有事實足認駕駛人有酒後駕車之可能性,其發動門檻即已足備,而得對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駕駛人實施酒測。另一方面,為避免員警濫用權力恣意攔停施以酒測,兼顧人民權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即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保障受攔檢人之救濟途徑。綜合上開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可知,係為兼顧受攔檢人之權益及大眾交通安全之公共利益。從而,當警員依客觀情狀判斷有攔檢施以酒精測試之必要時,汽車駕駛人自不得無故拒絕,縱可當場提出異議,但若員警認為無理由時,仍應繼續執行,駕駛人僅可於事後提出行政救濟。況且,證人即本案舉發員警戴玉龍對異議人要求進行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係本於警察職權行使法所規定之行政作為,而對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而違反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之行為予以開單舉發,亦為舉發交通違規之行政作為,職是,本件異議人空口指稱機器不準,其有配合酒測,係員警不相信,並堅持前往派出所進行酒測,作為其不願接受測試之理由,不僅欠缺正當性,更由其藉此一再拖延而不願接受測試之舉動,益徵其抗拒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意圖。準此,執勤員警於異議人表明拒絕接受酒測時,已數次當場明確告知異議人拒絕酒精測試之法律效果,即須處以罰鍰、扣照及扣車等情,為本院當庭勘驗舉發現場錄音錄影光碟製有筆錄附卷可參,已如前述,足見員警已晰述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再者,本件異議人雖在舉發現場悍然拒絕簽收舉發通知單,惟舉發員警已明確告知應到案時間及處所,並記明事由與告知事項,此有舉發通知單移送聯影本上註明「拒簽」、「已告知到案時、地」等字樣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6頁),復有上開勘驗筆錄、本院101年8月31日訊問筆錄、本院卷第88至118頁上開 勘驗光碟翻拍彩色照片在卷可徵,是本件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係行政程序法第67條之法規另有規定,應視為舉發員警已明確告知應到案時間及處所,並記明事由與告知事項時即已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且已合法收受無訛。至於異議人辯稱郵務通知書誤投1之15號信箱內,異議人係設籍為「1之14號」,且監理站函覆異議人可收送達地址為基隆市○○區○○路2巷100號云云,參酌上開說明,該舉發單既已視為已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且已合法收受無訛,是本件上開舉發單縱事後未再寄發舉發單抑或郵寄送達有誤,亦不影響其已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堪以認定。又本件系爭車輛雖非異議人所有,然揆諸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文義以觀,當場移置保管之車輛係「違規之汽車」,並無違規汽車駕駛人應與汽車所有人為同一人始能移置保管該車輛之限制,從而,異議人駕駛之上開車輛縱屬大成報關行所有,亦無礙員警執行移置保管該車輛之權利,併此敘明。 ㈥另證人張餘田受七堵區市議員高辜惠珍議員請託,陪同異議人於本院101年8月31日訊問時到庭具結證稱:本件案發時,我人並未在現場,如果事情真如異議人所說的這樣的話,警方辦案的方式就非常離譜,我想知道警方當天執勤的方式是否有離譜,異議人找議長服務處的時候,也有請我陪同異議人一起去,議長有當面交代藍秘書向忠二路派出所警員查證,陳情書是我替異議人寫的,所有文稿我都請異議人帶回去仔細看清楚,對不對,有沒有需要修正,然後是由異議人確認之後請別人打字的,致於副本單位是我跟異議人再討論這個案情的時候,異議人有表示他曾經拜託過市長、議長辦公室的朋友幫忙過,異議人說既然曾經請託這些人幫忙過,是否副本也可以給這些單位的幫助過的人看看,至於大成報關行是因為機車是大成報關行的,所以才會給大成報關行,而文件是如何寄發去的,我不知道,聲明異議狀也是我替異議人寫的,目的在於因為異議人的配偶家屬是我們七堵的居民,我是站在七堵民意代表助理的立場,七堵轄區內的選民向我們求助,我聽完異議人對我的陳述之後,我也認警方處理的過程有所疑點,也不符合警方處理酒測、酒駕,留置交通工具的正常程序,以上這些疑點,我跟異議人詳細討論過,為何與異議人所陳述的不相同,庭呈101年1月9日、2月15日向監理站求證所得監理站電腦檔案資料影本各1 份附卷,這二份資料都是我向監理站查詢後,監理站人員列印給我,這二份資料與黃景泰議長的助理藍正宗所查調出來的資料都一樣,我們向異議人求證異議人的普通小客車駕照有無被吊照,後來查證結果是警方當場就發還給異議人,但是後來是否有被監理站逕行註銷各級駕照,我們不確定,所以才向監理站繼續求證,後來我們就幫異議人向監理站陳情,監理站於101 年3月6日有發文答覆稱,本件沒有註銷異議人的汽車駕駛執照紀錄之公文(庭呈監理站公文影本,當庭閱後發還),所以我們覺得警方取締酒駕的全部程序令人不解,比方說:異議人騎機車為何把機車扣了又沒有扣他的機車駕照,警方既然認為異議人涉嫌酒駕,為何未依現行犯帶回派出所處理或帶至公立醫院抽血施測,在眾多到場警員處理下,既然讓異議人離開但卻把異議人騎乘的機車牽回派出所,到現在都沒有通知異議人或車主大成報關行,車輀留置於何處,我們也經假設過,如果警方向監理站所陳報的資料,是拒簽,那就表示沒有拒測,只是測而不簽叫拒簽,如果多次施測,測不出酒精濃度,只有二種情形,一種就是異議人當場體內沒有酒精度,所以才無法測出其酒精濃度,另一種就是酒測器有疑問,就是酒測器沒有依照規定去檢測,這二種應該是我的經驗吧,我有看過桃園、新北市、台北市的拒測或拒簽的紅色舉發單都會註明經施測3 次以上,無法測出酒精濃度,由執勤人員詳細教導說明後再施測第4 次,仍未測出酒精度,認為駕駛人有拒測情形,但是本件基隆監理站回函給異議人的副件所附舉發通知單影本,僅寫酒後駕車(拒測),而且筆跡3、4種,又未由異議人簽名,車主姓名已載明大成報關行,何應該送達的文件或舉發單或任何通知,均未依法送達,如果任何人報警方攔檢、酒測,酒測結果是零,警方應該讓人民自由離去,如果酒測是零卻開酒測告發單,我想大概大家都會拒簽,且酒駕是公共危險罪,算重大案件,警方對酒駕是有獎勵的,既然會扣車,應該認為是現行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規定,是準用刑事訴訟法程序,實務上,警方在執行時候是以處理刑事犯的方式在留置人民,對拒絕送回派出所施測或送到醫院抽血,都是以刑事方法來約束人民自由,一般人民對司法警察執行的印象就是這樣做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43頁、第122至126頁),核與證人即基隆市七堵區市議員高辜惠珍亦於本院101年8月31日訊問時到庭具結證稱:這件事情原先我是請我助理處理,後來我瞭解之後,我才知道異議人說怹是因為騎乘機車扣押自小客車駕照,到底是拒測還是拒簽,我認為這其中有問題,我才交代我祕書予以瞭解並協助處理,後來我們就向監理站求證,有關細節都是交由我助理處理,我們民意代表對於異議人這種情形都不會去關說,但是我當時是因為基於異議人這情形都不會去關說,為何會被扣押小客車駕照,所以我才覺得有問題,請我助理去瞭解狀況,異議人機車目前也尚未還給他,也不知道機車目前在何處,後來異議人有去找市長、議長,這些事我都不知道,所以我不表示意見,異議告訴我說他沒有酒精濃度,異議人聲明異議狀有給法院和監理站,「基隆市民巫廷彰緊急陳情暨申請書函」是我幫他寫的等語之證述情節大致符合(見本院卷第121頁),然查,本院101年8月31日訊問筆錄、勘驗筆錄、本院卷第88至118頁上開勘驗光碟翻拍彩色照片所示內容,並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異議人拒絕酒測,警方依法得以查扣違規車輛,應係認事用法均無違誤,且異議人所辯與本院101年8月31日訊問時當庭勘驗之蒐證光碟第一個檔案CD1:總長5分40秒、第二個檔案CD2:總長31分45秒所示上開事實、本院卷第88至118頁上開勘驗光碟翻拍彩色照片所示內容全然不符,實無可採。再者,證人張餘田證述異議人酒測值為零云云,惟查,本件異議人口含酒測器,但根本不吹氣,僅係做個形式而已,亦有上開蒐證光碟第一個檔案CD1:總長5分40秒、第二個檔案CD2:總長31分45秒所示上開事實、本院卷第88至118頁上開勘驗光碟翻拍彩色照片所示內容可供核對,且對照上開現場舉發光碟內容顯示為X(7分21秒),亦與事實全然不符,是證人張餘田上開證述,與事實不符,應無可信,是異議人所辯本件取締過程有違法之處,實係事後迥護規避自己責任之飾詞,應無可信。 ㈦續查,近年來酒後駕車肇事事件頻傳,每每造成無辜路人重大傷亡,政府不惟大力宣導並予取締,且先後立法以刑罰為制裁並修法提高刑度,而為眾所周知之事實,基層員警堅守職責,除負責地方治安之維持外,為保障用路人之安全,配合政府政策,更需適時適地進行酒測勤務,本件異議人明知警員依法執行職務,對合法正當行使國家公權力之警員先未予尊重,且事後猶飾詞狡辯,四處陳情,異議人非但向本件之證人即七堵區市議員高辜惠珍及其助理張餘田亦為其撰寫陳情函、聲明異議狀等情節,亦經證人高辜惠珍、張餘田上開證實在卷可徵,尚且向基隆市議會之市議長黃景泰申冤,因而致使一位自稱是藍祕書之人即基隆市議會之市議長黃景泰之祕書,於市議長黃景泰親自下條子:『議長:黃景泰先生、請祕書藍先生,親自赴忠二所瞭解冤情,嗣擬此陳述書,替庶民申冤」文詞,並指示藍祕書之人前往基隆市○○路派出所表達關切,並有本院卷第20頁之市議長黃景泰親自下條子之便利紙1 張在卷可稽,職是,本件民意代表至事件現場或警局、派出所、公務機關等處,對特定少數選民之某特定事件表示關心或關切,替庶民申冤,非但打擊辛勤執行酒測勤務基層員警之士氣,尚且對異議人亦無法收儆戒之功,更對其他心存僥倖之人更無從產生嚇阻之效,更甚者,踐踏公權力於腳下,並損害公務員依法執行之執法尊嚴,且造成警員有冤向何人申,特定少數選民濫用申冤之名,行特權關說、打壓歪曲公權力執法尊嚴之實,豈容公權力執法尊嚴任意遭人踐踏之理;再者,本件異議人以消極不作為拒絕酒測之蒐證光碟第一個檔案CD1:總長5分40秒、第二個檔案CD2 :總長31分45秒所示之總時間超過37分鐘以上,是本件異議人非但無冤,尚且加害於上開路段往來行車安全之虞,而本件真正最冤且最大受害人應係執勤員警,非但備極辛勞、蒐證舉發、注意上開路段往來行車安全,尚且嗣後受到基隆市議會之市議長黃景泰下條子,並指示藍祕書之人前往基隆市○○路派出所表達關切之壓力,及受本院再三調查,實在是情何以堪。末查,基隆市之任何一位選民日後遇到交通違規事件,是否均可以得到基隆市議會之市議長黃景泰親自下條子之上開指示藍祕書之人前往警局瞭解冤情,替庶民申冤之選民服務一環,實值得基隆市之任何一位選民可以加以請求協助、利用之最佳資源管道,惟基隆市之任何一位選民是否均享有與本件異議人上開同等待遇與否,實值得基隆市之任何一位選民好好省思。 ㈧綜上,異議人所辯與事實不符,而異議人確於上述時、地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行為之事證明確,因此,原處分機關上開之認事、用法均無違誤。從而,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交通法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施鴻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