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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齊潔王慧惠吳佳齡

原告
陳俞惇
訴訟代理人
林達傑律師
原告
周圓如
被告
葉晉榮(原名葉富崇)
被告
易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鞠志琨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 年度交易字第106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王慧惠

                 法 官 吳佳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怡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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