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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
    齊潔王慧惠吳佳齡
  • 法定代理人
    鞠志琨

  • 原告
    陳俞惇周圓如
  • 被告
    葉晉榮(原名:葉富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陳俞惇 訴訟代理人 林達傑律師 原   告 周圓如 被   告 葉晉榮(原名葉富崇) 易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鞠志琨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 年度交易字第106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王慧惠 法 官 吳佳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賴怡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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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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