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齊潔、王慧惠、吳佳齡
- 法定代理人鞠志琨
- 原告陳俞惇、周圓如
- 被告葉晉榮(原名:葉富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陳俞惇 訴訟代理人 林達傑律師 原 告 周圓如 被 告 葉晉榮(原名葉富崇) 易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鞠志琨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 年度交易字第106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王慧惠 法 官 吳佳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賴怡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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