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江世界、兼、江吳祐、羅桂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原 告 江世界 原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江吳祐 原 告 羅桂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 被 告 劉存鏞 被 告 弘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吉 被 告 臺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權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 年度交易字第2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王慧惠 法 官 吳佳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賴怡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