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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154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周霙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基簡字第1543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慶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18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郭慶雄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前案部分補充「郭慶雄前因違反藥事法等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5年度上訴字第95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4 月、10月、1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8月,嗣經上訴,經最高法院以86年度台上字第4350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並與其後違反麻藥藥品管理條例經本院以86年度易字第1329號判決判處之有期徒刑7 月接續執行,於89年11月4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上開案件嗣經裁定減刑、定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又15日)。假釋期間,郭慶雄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觀察、勒戒,因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乃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迨於93年2 月4日停止戒治,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44號為不起訴處分,繼而入監執行撤銷假釋後所餘殘刑,於96年7 月16日期滿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觀察、勒戒,因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繼而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01 年3 月22日停止戒治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戒毒偵字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於101 年7 月11日為101 年度毒偵字第868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1 年7 月19日至102 年7 月18日)」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郭慶雄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爰審酌被告曾有施用毒品之前科仍不知戒除,惟所犯之施用毒品犯行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未危及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瓊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毒偵字第1879號
    被      告  郭慶雄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郭慶雄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經法院裁定續為強制戒治,於民國101年3月22
    日停止戒治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戒毒偵字
    第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
    官於101年7月11日,以101年度毒偵字第868號為緩起訴處分
    ,於101年7月19日確定。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下稱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年7
    月22日晚上6時許,在基隆市○○路000號,以玻璃球燒烤方
    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1年7月23日凌晨3、4時
    許,為警通知採尿送驗,結果係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之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一 │被告郭慶雄於警詢時及偵│被告親自採尿供警送驗之│
│    │訊中之自白            │事實,並坦承上揭施用甲│
│    │                      │基安非他命之犯行      │
├──┼───────────┼───────────┤
│ 二 │1.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於101年7月23日凌晨│
│    │  101年8月15日之濫用藥│4時43分為警所採集之尿 │
│    │  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   │液檢體,經送驗結果呈安│
│    │2.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
│    │  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性反應,證明被告確有施│
│    │  採集送驗紀錄表及採驗│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
│    │  尿液通知書各1紙     │                      │
├──┼───────────┼───────────┤
│ 三 │1.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
│    │  份                  │之施用毒品犯行        │
│    │2.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                      │
│    │  表1份               │                      │
│    │3.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                      │
│    │  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                      │
│    │  新資料報表1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檢  察  官  王如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杜承翰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
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
、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
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訊到庭陳述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
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1543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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