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基簡字第303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憲漳 林柏君 林勝夫 謝孟原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4435號),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依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曾憲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柏君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林勝夫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謝孟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曾憲漳係址設新北市瑞芳區○○○○路106 巷146 號2 樓松盛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松盛公司)負責人並兼任該公司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下稱安衛人員);林柏君自民國97年1 月3 日起至100 年6 月30日止,係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鼎公司)之受僱工程師,且於95年2 月間取得結構工程技師資格;林勝夫及謝孟原均於93年起間取得品管工程師資格,而謝孟原並自99年5 月31日起受僱於天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天成公司)擔任品管工程師;又劉永雄、沈育豪(涉犯背信罪嫌部分,另經檢察官簽分偵辦)分別係嘉陞土木技師事務所、沈偉達大地技師事務所(現改名為鴻宥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分別受新北市貢寮區公所(即原臺北縣貢寮鄉公所,下稱貢寮區公所)之委託,負責辦理貢寮區公所發包之「貢寮鄉○○村道路路面改善工程」、「澳底地區路面改善工程」等工程之監造業務,依契約規定須代表貢寮區公所執行監督上開工程之施工過程及相關施工品質之查驗業務。 二、於99年4月1日及同年6 月15日,松盛公司依序分別標得貢寮區公所所辦理發包之「貢寮鄉○○村道路路面改善工程」及「澳底地區路面改善工程」工程採購案,曾憲漳明知依前揭契約第9 條之規定,須陳報專任工程人員、品管人員及安衛人員等人員名單,且上開人員並須實際於工地現場負責執行上揭工程之工地現場管理、填具相關查核文件及工地安全衛生等處置事項,以確保工程之施工品質及施工過程之安全。而林柏君、林勝夫及謝孟原等人並未實際受僱於松盛公司,負責執行專任工程人員及品管人員等職務,曾憲漳為向貢寮區公所詐領上揭2 工程之品管費用,竟與林柏君、林勝夫及謝孟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以每年新臺幣(下同)38萬元、3 萬元及2 萬5 千元之代價,先後向林柏君租借結構工程科技師執照、向林勝夫、謝孟原借用品管人員證照,隨後向貢寮區公所申報林柏君及林勝夫、謝孟原為上揭2 工程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品管人員,並以自己名義向貢寮區公所申報擔任「貢寮鄉○○村道路路面改善工程」之安衛人員。繼之,渠等4 人均未實際前往上揭工地現場執行查核業務,由曾憲漳利用松盛公司不知情之員工塗佑潔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日時,在松盛公司之辦公室,以林柏君、林勝夫、謝孟原及曾憲漳之名義,在其業務上應作成之查核表格等文件(詳附表一、二所示)簽名、蓋印,之後轉交劉永雄、沈育豪認證,而將附表一、二所示之文件陳報貢寮區公所以請領工程款、品管費用,致貢寮區公所陷於錯誤而如數給付(其中貢寮鄉○○村道路路面改善工程品管費用為67190 元、澳底地區路面改善工程品管費用為77416 元),足生損害於貢寮區公所審查工程品質之正確性。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起訴。 三、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曾憲漳、林柏君、林勝夫、謝孟原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坦承在卷(曾憲漳於偵查中陳述部份,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949 號卷第182 、183 頁、100 年度偵字第4435號卷第20頁、第198 頁、第205 頁;林柏君於偵查中陳述部分,見100 年度偵字第34至37頁、第198 頁、第204 頁;林勝夫於偵查中陳述部分,見99年度他字第949 號卷第173 頁至175 頁、第179 頁、100 年度偵字第4435號卷第19至20頁、第204 、205 頁;謝孟原於偵查中之陳述部分,見99年度他字第949 號卷第175 至177 頁、第183 頁、100 年度偵字第4435號卷第19至20頁、第198 頁,餘見本院101 年2 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核與證人劉文雄、曾進春、歐政勳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劉文雄證述部分,見100 年度偵字第4435號卷第197 、198 頁;曾進春證述部分,見99年度他字第949 號卷第178 、179 頁;歐政勳證述部分,見99年度他字第949 號卷第209 至211 頁),並有附表「證物」欄所示之「計畫書送審核章表」、「施工日誌」、「松盛公司路面工程勞工安全衛生自動檢查紀錄表」、「瀝青混凝土工程自主檢查表」、「臺北縣貢寮鄉公所完工報告」、「臺北縣貢寮鄉公所驗收紀錄」、「材料品質查驗紀錄表」等文書在卷可佐,是被告曾憲漳、林柏君、林勝夫、謝孟原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曾憲漳、林柏君、林勝夫、謝孟原4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與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原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為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等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4 人所犯業務登載不實之行為,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又被告4 人多次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接續業務登載不實之行為,時間及空間上均具有密切之關聯性,各均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接續進行,為接續犯。被告等利用不知情之員工塗佑潔為本件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為間接正犯。被告等於「貢寮鄉○○村道路路面改善工程」、「澳底地區路面改善工程」所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以詐取工程品管費之犯行,均同時構成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核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各次均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等所犯2 次詐欺取財之犯行,犯意各別,均應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認被告等於上揭2 工程所為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詐欺取財罪為接續犯,而被告等所犯業務登載不實及詐欺罪間,犯意各別,論與分論併罰,容有未合。爰審酌被告等均無視於公共工程之安全品質,便宜行事,被告林柏君、林勝夫、謝孟原身為結構工程技師、品管工程師等專業人員,未能潔身自愛,而與被告曾憲漳共同為本件業務登載不實及詐欺取財之犯行,實屬投機而不可取,惟被告等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堪稱良好,且詐得貢寮鄉○○村道路路面改善工程品管費用67190 元、澳底地區路面改善工程品管費用77416 元,業已如數返還貢寮區公所,兼衡被告4 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查被告林柏君、林勝夫、謝孟原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考,渠等因一時思慮未周,致罹刑章,且犯罪後均已知坦承犯行,深表悔意,被告林柏君、林勝夫、謝孟原3 人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後,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就被告林柏君、林勝夫、謝孟原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均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六、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曾憲漳、林柏君、林勝夫及謝孟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三所示之試驗報告推由被告林勝夫簽署後,再由松盛公司人員轉交劉永雄、沈育豪認證,用以請領工程款及品管費用,足以生損害於貢寮鄉公所審查工程品質之正確性,因認被告等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云云。惟按刑法第339 條之詐欺罪,其成立應以行為人有施用詐術之行為為必要,而刑法第215 條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乃指基於業務關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等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而言,該條之規定係以保護業務上文書之正確性為目的。所謂明知不實而登載,祇須登載之內容失真於明知,並不問失真之情形為全部或一部,亦不問其所以失真係出於虛增或故減(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477號、94年度臺上字第2596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SGS )所出具之「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驗容積比重(密度)及壓實度」試驗報告、「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高度」試驗報告、「瀝青混合料瀝青含量及洗油後粒料篩分析」試驗報告上固有「林勝夫」之簽名及印文、健荃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中央營建材料實驗室出具之「瀝青混合料瀝青含量及洗油後粒料篩分析」試驗報告、「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容積比重(密度)及壓實度」試驗報告上固有「謝孟原」之簽名及印文,惟觀之上揭試驗報告,係由松盛公司交予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健荃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就松盛公司已承作之工程取樣而為之檢驗報告,該報告之出具者為上揭2 公司,而非被告謝孟原、林勝夫,核非被告謝孟原、林勝夫基於業務關係而為之文書,又遍觀全卷,亦無法證明上揭試驗報告內容為不實,自難逕以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等涉有上揭犯行,應認被告等此部分犯罪嫌疑不足。惟此部分犯行若成立犯罪,核與上開本院為論罪科刑之部分,分有包括一罪、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 項、第216 條、第215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楊憶欣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犯罪日期與 │ 犯 罪 行 為 │ 證 物 │ │號│工程名稱 │ │ │ ├─┼──────┼───────────┼──────────┤ │ 1│99年4月8日,│於「計畫書送審核章表」│「計畫書送審核章表」│ │ │貢寮鄉吉林村│(計畫書名稱:施工品質│1 張(見99年度他字第│ │ │道路路面改善│計畫書)內之【專任技師│949號卷第132頁) │ │ │工程 │、工地主任、品管人員應│ │ │ │ │簽章並簽署日期】欄簽署│ │ │ │ │「林柏君」、「林勝夫」│ │ │ │ │及蓋用渠等印文 │ │ ├─┼──────┼───────────┼──────────┤ │ 2│99年4 月14日│於「施工日誌」之專任工│「施工日誌」24張(見│ │ │至5 月7 日,│程人員欄簽署「林柏君」│99年度他字第949 號卷│ │ │貢寮鄉吉林村│及蓋用渠等印文 │第129 至131 頁、101 │ │ │道路路面改善│ │年度證字第141 號貢寮│ │ │工程 │ │鄉○○村道路路面改善│ │ │ │ │工程附件3) │ ├─┼──────┼───────────┼──────────┤ │ │99年5月4日、│於「松盛公司路面工程勞│「路面工程勞工安全衛│ │ 3│99年5月5日,│工安全衛生自動檢查紀錄│生自動檢查紀錄表」2 │ │ │貢寮鄉吉林村│表」上之安衛人員欄簽署│張(見99年度他字第94│ │ │道路路面改善│「曾憲漳」及印文 │9號卷第134、135頁) │ │ │工程 │ │ │ ├─┼──────┼───────────┼──────────┤ │ 4│99年5月4日、│於「瀝青混凝土工程自主│「瀝青混凝土工程自主│ │ │99年5月5日,│檢查表」之品管人員欄上│檢查表」2 張(見99年│ │ │貢寮鄉吉林村│簽署「林勝夫」及蓋用其│度他字第949號卷第138│ │ │道路路面改善│印文 │、139頁) │ │ │工程 │ │ │ └─┴──────┴───────────┴──────────┘ 附表二 ┌─┬──────┬───────────┬──────────┐ │編│犯罪日期與 │ 犯 罪 行 為 │ 證 物 │ │號│工程名稱 │ │ │ ├─┼──────┼───────────┼──────────┤ │ 1│99年6 月18日│於「計畫書送審核章表」│「計畫書送審核章表」│ │ │、99年6 月24│(計畫書名稱:施工品質│2張(99年度他字第949│ │ │日,澳底地區│計畫書)上之【專任技師│號卷第153、154頁) │ │ │路面改善工程│、工地主任、品管人員應│ │ │ │ │簽章並簽署日期】欄簽署│ │ │ │ │「林柏君」、「謝孟原」│ │ │ │ │並蓋用渠等印文 │ │ ├─┼──────┼───────────┼──────────┤ │ 2│99年8 月10日│於「臺北縣貢寮鄉公所完│完工報告1 張(99年度│ │ │,澳底地區路│工報告」上之技師及工地│他字第949號卷第156頁│ │ │面改善工程 │負責人簽章欄簽署「林柏│) │ │ │ │君」並蓋用其印文 │ │ ├─┼──────┼───────────┼──────────┤ │ 3│99年8 月25日│於「臺北縣貢寮鄉公所驗│驗收紀錄1張(99年度 │ │ │,澳底地區路│收紀錄」之廠商代表欄上│他字第949號卷第155頁│ │ │面改善工程 │簽署「林柏君」之簽名 │) │ ├─┼──────┼───────────┼──────────┤ │ 4│99年8 月28日│於「材料品質查驗紀錄表│「材料品質查驗紀錄表│ │ │,澳底地區路│」之承攬廠商簽章欄上簽│」1 張(99年度他字第│ │ │面改善工程 │署「謝孟原」及蓋用其印│949號卷第159頁) │ │ │ │文 │ │ │ │ │ │ │ └─┴──────┴───────────┴──────────┘ 附表三 ┌─┬──────┬───────────┬──────────┐ │編│犯罪日期與 │ 犯 罪 行 為 │ 證 物 │ │號│工程名稱 │ │ │ ├─┼──────┼───────────┼──────────┤ │ 1│99年5月12日 │於SGS所出具之「瀝青混 │「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 │ │,貢寮鄉吉林│合料壓實試驗容積比重(│容積比重(密度)及壓│ │ │村道路路面改│密度)及壓實度」、「瀝│實度」試驗報告2 張、│ │ │善工程 │青混合料壓實試體高度」│「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 │ │ │等試驗報告上為「林勝夫│高度」試驗報告2 張 │ │ │ │」之簽名並蓋用「林勝夫│ │ │ │ │」之印章 │ │ ├─┼──────┼───────────┼──────────┤ │2 │99年5 月28日│於SGS所出具之「瀝青混 │「瀝青混合料瀝青含量│ │ │,貢寮鄉吉林│合料瀝青含量及洗油後粒│及洗油後粒料篩分析」│ │ │村道路路面改│料篩分析」試驗報告上為│試驗報告2 張 │ │ │善工程 │「林勝夫」之簽名並蓋用│ │ │ │ │「林勝夫」之印章 │ │ ├─┼──────┼───────────┼──────────┤ │3 │99年8 月16日│於健荃技術顧問有限公司│「瀝青混合料瀝青含量│ │ │、99年8月26 │所出具之「瀝青混合料瀝│及洗油後粒料篩分析」│ │ │日,澳底地區│青含量及洗油後粒料篩分│試驗報告2 張 │ │ │路面改善工程│析」試驗報告上為「謝孟│ │ │ │ │原」之簽名並蓋用「謝孟│ │ │ │ │原」之印章 │ │ ├─┼──────┼───────────┼──────────┤ │4 │99年8 月30日│於健荃技術顧問有限公司│「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 │ │,澳底地區路│所出具之「瀝青混合料壓│容積比重(密度)及壓│ │ │面改善工程 │實試體容積比重(密度)│實度」試驗報告2張 │ │ │ │及壓實度」試驗報告上為│ │ │ │ │「謝孟原」之簽名並蓋用│ │ │ │ │「謝孟原」之印章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