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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89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陳賢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基簡字第890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鈕淮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一年度毒偵字第九五一、九五八號,本院先以一○一年度易字第二九五號受理,嗣改以一○一年度基簡字第八九○號審判),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準備程序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鈕淮中施用第二級毒品,計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鈕淮中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一百年三月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復為下列犯行:

㈠其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一百零一年四月八日晚間九時許,在基隆市○○區○○路三九巷二五號其之居處,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下稱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為警通知而於翌日下午六時許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五日晚間八時許,在基隆市○○區○○路(「海門天險」附近)其所駕駛車牌號碼九三一○-YG號之自用小客車上,以同上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為警通知而於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許採尿送驗結果,亦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先後報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認定:

㈠被告鈕淮中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

㈢詮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百零一年五月八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採驗尿液通知書回執聯、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存查聯、列管人口基本資料畫面列印、勘察採證同意書。

㈣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故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各次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因分別與其各該次之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具有低度與高度之垂直關係,是其各次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各該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上開二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有如上開事實及理由欄一所載之刑案前科及有期徒刑執行紀錄,有前揭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俱應依法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及有期徒刑之處遇措施後,猶未能深切體認毒品危害己身之鉅,及早謀求脫離毒害之道,反而於出監所後伺機再犯,未見有何警惕及悔意,自有使其再度接受相當刑罰處遇以教化性情之必要;然施用毒品固戕害個人健康,並未侵害他人權益,犯罪手段平和,兼衡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犯罪次數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至供被告本案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使用之玻璃球吸食器,因未據扣案,復無證據顯示係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或違禁物,為避免將來執行之困難,爰不併為沒收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本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本文、第五十一條第五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890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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